战国之:商鞅变法

商鞅变法,涉及民的,有以下措施:

1. 弱民政策。把民作为整治对象。“昔之能制天下者,必先制其民者也;能胜强敌者,必先胜其民者也”。《商君书》

2. 愚民政策。“愚心躁欲[寡欲]之民壹意,则农民必静”;“愚农不知,不好学问,则务疾农”;“博闻辨慧游居之事,皆无得为[禁止(有学问的人)到处游荡,把新闻和辨别是非的学识带给农民],无得居游于百县,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”;焚《诗经》、《尚书》等儒家著作。《商君书》

3. 主张以恶治善。“國以姦民治善民者,必治至彊”;“朴[纯朴]则弱,淫[淫暴]则强;弱则轨,淫则越志;弱则有用,越志则强”。《商君书》

4. 全民务农。土地收归国有;加重农业以外其它行业的税赋,禁售粮,提高酒肉价格,迫使民务农;禁止农民买粮,迫使农民开荒种地;禁止农民娱乐,一心务农;“男耕女织,粟帛多者,谓之良民,免其一家之役;惰而贫者,没为官家奴仆[《东周列国志》]”;山川湖泊等自然资源收归国有,农民不得以此为生。

5. 重税赋。“赋而重使之,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[防民偷懒]《商君书》”;取消井田什一税,按亩征税;征收人头税,“民有二男,即令分异,各出丁钱;不分异者,一人出两课[《东周列国志》]。

6. 重刑罚。“重刑而连其罪[《商君书》]”,“五家为保,十家相连,互相觉察,一家有过,九家间举;不举者,十家连坐,俱腰斩。能首奸者,与克敌同赏。告一奸,得爵一级;私匿罪人者,与罪人同。凡民一人有罪,并其室家没官[《东周列国志》]”;“增加肉刑、大辟,有凿颠、抽胁、镬亨之刑[《汉书·刑法志》]”。

7. 实行户籍制。百姓不得擅自迁居。“客舍宿人[客栈留宿客人],务取文凭[身份证]辨验,无验者不许容留”。

8. 尚军威。“官爵以军功为叙,能斩一敌首,即赏爵一级;退一步者即斩。功多者受上爵,车服任其华美不禁;无功者虽富室,止许布褐乘犊。宗室以军功多寡为亲疏,战而无功,削其属籍,比于庶民[《东周列国志》]”。

新法颁布后,不许议论新法,有马屁精盛赞新法好,结果被充军到边疆。

商鞅辅佐秦孝公,为相十年,使秦国国富兵强,但民却是“男子力耕不足粮饷,女子纺绩不足衣服[《汉书·食货志》]”。国富兵强,与民何益?

秦孝公死后,太子驷即位,是为惠文公,要杀商鞅,《东周列国志》这样叙述:

(惠文公)即令公孙贾引武士三千,追赶商鞅,枭首回报。公孙贾领命出朝。当时百姓连街倒巷,皆怨商君。一闻公孙贾引兵追赶,攘臂相从者,何止数千余人。

商鞅车驾出城,已百余里,忽闻后面喊声大振,使人探听,回报:“朝廷发兵追赶。”商鞅大惊,知是新王见责,恐不免祸,急卸衣冠下车,扮作卒隶逃亡。走至函关,天色将昏,往旅店投宿。店主索照身之帖,鞅辞无有。店主曰:“商君之法,不许收留无帖之人,犯者并斩!吾不敢留。”商鞅叹曰:“吾设此法,乃自害其身也。”乃冒夜前行,混出关门…被公孙贾追至缚归。惠文公历数其罪,吩咐将鞅押出市曹,五牛分尸。百姓争啖其肉,须臾而尽。于是尽灭其族[商鞅家族全灭]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