讲同性恋以前,恐怕还得说说人的权利。
近代中国的很多词,其实不是中国人发明的,而是借用日语的汉字。
“权利”便是其中一个。按日本《スパー大辞林》:“权利要有道德的正当性。”也就是说,当你声索一项权利时,如果它不具备道德的正当性,不能称其为权利。或者说:你没有这个权利。这里所说的权利是法律范畴的东西,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。我查了美国的《韦氏大词典》,也是这个概念。
以堕胎权为例。其争论焦点当然是道德的正当性。在基督宗教世界,通常是指早早孕时期能否堕胎。母亲都感觉到胎动了,还堕什么鬼胎?天主教认为,精子进入卵子那一刻,天主便赋予了生命,而一些基督教派则认为,那东西连块肉都算不上,哪有生命?不展开了,这不是我们的讨论重点。
还有一说,称人的权利是天赋的。有些权利是天赋的,可那些权利可都是符合天理的。比如生育权。天赋权利都有哪些?教理上有,不多说了。总的来说,国家成立之前人即拥有的天赋权利,国家成立后,不可剥夺这些权利。